法律依據:《護士條例》
第三條護士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護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全社會都應該尊重護士。
第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護士工作條件,保障護士待遇,加強護士隊伍建設,促進護理事業健康發展。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護士到農村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