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護理安全,保護護士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護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按照本辦法規定註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發展護理事業,促進護理學科發展,加強護士隊伍建設,重視和發揮護士在醫療、預防、保健和康復中的作用。
第四條護士的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護士的工作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護士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