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具有毒性、腐蝕性、爆炸性、燃燒性和助燃性,對人身、設施和環境有害的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航、農業等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並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識別和分類標準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