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見《標準化法》第十四條:“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願采用。”換句話說,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規範,而推薦性標準不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規範。《標準化法》第二十條:“生產、銷售或者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在生產過程中沒有應用強制性標準,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予以制止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