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七條* * *存款、匯款的劃轉,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決定,並書面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後,應當立即劃撥。
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當事人轉賬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