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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公司安排夜班怎麽辦?

法律解析: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工作時間。必要時,懷孕女職工可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當然也要提前向單位請假,以便用人單位進行調整。在此期間,如果用人單位堅持安排夜班,且未與用人單位溝通,女員工可以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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