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是指位於海岸或者與海岸相連,工程主體位於海岸線陸側,對海洋環境有影響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具體包括:
(壹)港口、碼頭、航道、沿海機場項目;
(二)船廠和造船廠;
(三)沿海火電站、核電站和風力發電站;
(四)沿海物資倉儲設施項目;
(五)沿海礦山、化工、輕工、冶金等工業項目;
(六)固體廢物、汙水及其他汙染物處置項目;
(7)大型沿海農場;
(八)河口海岸防護工程、沙場和水利設施;
(九)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項目;
(十)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海洋局規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