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迫。以犧牲其他黨派為代價來推行壹方的觀點;
2.只提供輸贏方案。脅迫就是以犧牲其他方的利益為代價采納壹方的觀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