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