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民事執行財產的若幹規定》。
第五條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人的最低生活水平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執行人的申請,對超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人生活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予以執行。
第六條動產被查封、扣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由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蓋印章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