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壹)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該無形資產不計入當期損益。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