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不得對記名卡設定有效期;不記名卡的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為超過有效期仍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向購卡人宣傳或提供單用途卡章程,並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和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並認可單用途卡的章程或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