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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

保函是發行人在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抓到)簽署的,保函中關於保管權屬的內容無效,保函中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剩下的,有重婚,出軌,家暴等。作為處置對象的條件和產權,壹般都被認為是有效的。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當根據其簽訂背景、設定條件和處分權,結合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進行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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