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姻登記檔案可以保存100年,對於具有繼續保存價值的,可以延長保存期限直至永久保存。婚姻登記檔案是指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撤銷婚姻、離婚登記、補發婚姻登記證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憑證功能的各種記錄。
法律客觀性: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二條婚姻登記檔案是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撤銷婚姻、離婚登記、補發婚姻登記證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憑證功能的各類記錄。《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保存期限為100年。對於具有繼續保存價值的,保存期限可以延長至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