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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禁止癲癇患者。

婚姻法已經失效,癲癇病不屬於民法典禁止結婚的範疇。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以及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等嚴重精神疾病屬於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疾病類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婚姻登記:

低於法定結婚年齡;

(2)非自願;

(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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