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以養母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因此,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壹般隨女方生活;哺乳期後的子女由雙方約定。雙方因撫養糾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