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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歷史而言,婚姻家庭法可以分為三個發展階段。

我國新的婚姻家庭法以1950婚姻法為標誌啟動,從60年代中期停滯到70年代末,以1980婚姻法為標誌恢復和發展。到了90年代,逐漸形成了以婚姻法為主,收養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為輔,其他為輔的格局。

與之相伴隨的是,法學界對婚姻家庭法修改的研究始於80年代末,90年代中期趨於* * *化。到目前為止,已經提上了立法日程,初步完成了“專家草案”,正在討論。

參與這壹跨世紀重要立法研究活動的學者,應該感到壹份沈甸甸的學術和歷史責任。

因此,筆者對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宏觀定位提出了五個方面的粗略構想,以期學界同仁對其加以推進和深化,並將其納入具體法律制度的構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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