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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彩禮返還的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壹方已給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或者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給付彩禮給給付方生活造成困難的,給付方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對於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雙方;離婚必須是婚前給付彩禮並造成給付方生活困難返還的前提條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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