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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混凝土賠償案

法律分析:材料建房合同簽訂後,發現房屋天溝滲水,於是委托檢測部門對房屋進行檢測,結果顯示混凝土強度不達標。後監督部門對剩余未使用的水泥進行檢測,結論為不合格。商家說商品混凝土出廠時是半成品,最終導致其強度不足,原因很多,比如澆築、後期養護失敗。其銷售的商品質量沒有問題,是原告維修不當造成的。

法院認為,雙方分擔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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