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雙重勞動關系是指壹個勞動者同時從事兩個或兩個以上在時間上不沖突的工作,也就是俗稱的非全日制工作。原則上是法律允許的,但不限於違反禁止惡性競爭的行為。比如他的工作時間大大超過法定最長工作時間,他的第二份工作的勞動關系是無效的。目前,壹般認為《勞動合同法》承認雙重和多重勞動關系的客觀存在,但不提倡也不禁止雙重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不影響完成工作任務且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法律不禁止勞動者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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