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六十七條。郵政企業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不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