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思想家對社會契約有不同的看法。按照霍布斯的說法,也就是說,在人類社會早期,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壹種純粹競爭的野蠻關系,與野生動物沒有什麽區別。但人類是理性的,所以想避免這樣的事情,所以彼此約定,就是互不侵犯。後來大家形成了這樣的契約,也就是社會契約。人們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會把自己的壹部分權利讓給公眾,這就是公權力的由來。
因此,社會契約不能簡單地從道德或法律上來理解,它是壹種相互尊重和約定的普遍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