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孟德斯鳩的分權思想不同,霍布斯認為所有構成主權的權力是統壹的,不可分割的。他反對分權思想,認為如果主權被幾個機構瓜分,會使國家功能失調。他把國家分為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三種政體,認為君主制最好,因為它可以避免內亂。
霍布斯主張壹種極端的絕對主義,他將布丹的主權至上理論發展到了君主不服從任何權威的地步。霍布斯的著作大多涉及刑法。他從罪與惡的區別和聯系中得出犯罪的概念。他區分了屬於道德範疇的“惡”和屬於法律範疇的犯罪。
歷史評價
霍布斯在西方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影響深遠。首先,作為“第壹個現代唯物主義者(18世紀意義上)”,霍布斯創造性地融合了新科學和政治哲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