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乘用車5年內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2)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條規定,核準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由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號新車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並取得檢驗合格證明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