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第十三條上道路行駛的登記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接受定期安全技術檢驗。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應當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介紹
駕駛未經檢驗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將被處以200元記3分的處罰。場內和場外的處罰是壹樣的。需要註意的是,目前只有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客車可以免於六年上線檢驗,而面包車和七座及七座以上車輛不在六年免檢範圍內,仍需按期年檢。
逾期未通過年檢的車輛,壹經上路,壹律罰款200元,記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