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確保全縣基本草原占草原總面積的比例不低於80%的情況下,
2.為實現草原保護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的雙贏目標,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關於四川省實施辦法的變通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經縣人民政府決定,對基本草原進行變更和調整。基本草原變更調整後,調整為非基本草原,受法律法規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任何征用、占用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門批準。具體信息請關註官網,獲取第壹手權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