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