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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

第四十九條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年檢和行政處罰合格的各種文書格式、《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和年檢印章式樣,由司法部統壹制定。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5月30日司法部發布的《鄉鎮法律服務所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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