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六條公務員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
非領導職務的級別設置在局級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