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羈押必要性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然應當審查羈押的必要性。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然應當審查羈押的必要性。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