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壹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結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壹)依法登記結婚的員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職工憑生育證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十五天護理假;
(三)十六周歲以前的兒童入托(園)、入學、就醫等,其費用由父母所在單位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四)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
女職工經本人申請並征得單位同意,可以延長產假至壹年。延長產假期間,其工資按原數額的75%支付,不影響調整工資、晉升級別和計算工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