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情況下派出所沒有處理權限,處理人需要去縣公安局或者行政服務大廳。具體地址以當地規定為準。建議先聯系派出所咨詢。
法律依據:
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