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個角度來說:如果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當然有權要求員工賠償損失,可以從工資中扣除。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如果妳就這樣走了,會被追究責任,公司有權起訴妳到法院要求賠償和壹次性賠付。
還有,妳的合同不完全合法。妳可以起訴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壹份完整的合同需要公司蓋章或法人簽字。沒有公司蓋章和法人簽字,很有可能失去效力,法院也不會認可合同。員工的基本工資不能扣除。公司扣了妳可以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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