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爭議的人數要求至少為10人。勞動爭議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他人。壹方有十名以上職工的,可以推薦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超過10人且有相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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