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壹條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條* *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登記機關應當收回權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