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程序中有錯誤。上級檢察院受理申訴復查後,只能指令下級檢察院調取案卷材料,由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而不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因為審判監督程序針對的是生效判決,壹審判決如果還在上訴期內就是無效判決,不存在審判監督的問題。
3.丙方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甲方的輕傷是丙方的過失造成的,只有在過失造成重傷的情況下才能承擔刑事責任。A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為A當時是在情急之下的不可預見行為,刑法規定因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損害,不能抗拒的不構成犯罪。
4.向縣政府或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依據行政復議法。提起行政訴訟,縣公安局應當是被告。因為具體行政行為是由縣公安局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