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監察機關舉報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監察機關應當設立舉報機構(舉報中心或者舉報站、舉報室),負責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和命令以及政紀處分的舉報和投訴。上級監察機關的舉報機構負責指導和協調下級監察機關的舉報機構的工作。下級監察機關應當向上級監察機關報告舉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