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有權向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安全監管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核查,並按照職責分工進行調查處理;發現被舉報的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