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五條依照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實行強制醫療,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移送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