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作為民事訴訟的特殊主體,應當列在訴訟主體信息中,有助於區分法人和自然人。個體工商戶應當列明經營者的名稱和相關信息,相應的地址也應當是經營場所。
2065438+200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頒布實施。司法解釋第59條是關於個體工商戶作為當事人的: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名稱的,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名稱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名稱經營者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