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主導、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協調、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保障機制,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社會救助資金應當專項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救助資金的支付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