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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急需鋼材,與乙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

(1)C公司對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賠償A公司20萬元..根據《擔保法》:“當事人對擔保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當事人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因此,C公司應對A公司給B公司的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2)甲公司經乙公司同意轉讓債務當然有效..依據:《合同法》第84條。

(3)C公司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根據《物權法》:“第三人提供擔保,債權人未經其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保證人不再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甲公司在乙公司同意下轉讓債務,丙公司完全不知情。因此,C公司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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