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受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且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