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產停業損失是指因征收導致被征收房屋無法用於生產經營的損失,應當根據征收前的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確定。
停產停業損失的賠償範圍壹般限於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房屋租金、搬遷支付的費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實際損失、生產經營的預期利潤損失等。利潤損失應以企業提供的經稅務部門批準的完稅證明為依據,並考慮當地同行業同類生產經營企業的市場收入進行確認。
壹般來說,確定企業拆遷停產損失有五種方式:
1,協商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停產停業損失由拆遷戶和被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
2.根據實際經營損失計算。
3.以房屋面積計算。
4、按房屋補償價格的壹定比例計算。
5.根據經營效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