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三條車管所應當對駕駛培訓機構的教練員、教練員和培訓場地進行備案,確定接受考試的人數,並向社會公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四條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向社會公布車管所監考人員考試質量、駕齡滿三年的駕駛人交通違法率、交通事故率等信息。直轄市、設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應當每月向社會公布駕齡滿三年的駕駛人考試通過率、交通違法率、交通事故率等信息,按照考試通過率對駕駛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進行公開排名,並通報培訓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