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六條建築工程發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本法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建設工程承包中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采用向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