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如果符合法律規定,具有相應的證明力,可以作為法庭證據。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面證據;證人證詞;受害者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陳述、辯解和鑒定意見等。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