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二條監獄是國家執行刑罰的機關。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在監獄執行刑罰。
第四條監獄應當依法監管罪犯,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參加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術教育。
第五條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動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