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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員工是否具有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有。

為什麽?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沒有禁止,所以合法。不是說雙重勞動關系違法,所以是法律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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