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制定的物權法草案中有壹條規定:拾得不到錢的人,有權獲得相當於遺失物價值20%以下的賠償。這項規定參考了外國立法和先例。可以預見,當拾得遺失物的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時,相關糾紛就會減少。最後需要指出的是,在《物權法》正式頒布生效之前,采金和索取報酬成為正當權利只是我們的預期。如前所述,現階段處理拾得遺失物糾紛的主要依據是《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強行索要拾得物品報酬的行為無法獲得法律支持。目前只能從道德上問失主是否應該向拾得者付費。事實上,如果遺忘物,拾得他人財物(註意丟失與遺忘的區別),拒不交出,且數額較大,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侵占罪,拾得他人財物者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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